李娜
  家住南京的孫女士最近遇到一件鬧心事:自己落在出租車的手機被後來的乘客拾到,孫女士口頭承諾給對方500元作為報酬,但對方堅持索要2000元的“贖金”。由於“贖金”沒談攏,孫女士的手機一直沒拿回。那麼,拾得者索要高額酬金是否於法有據?劉女士該如何要回自己的手機?
  據記者瞭解,遺落在出租車上的手機,可視為遺失物。對於遺失物,我國物權法第112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民法通則第79條也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據此可知,任何人在拾得遺失物以後,依法負有將拾得之物返還給所有人的義務,失主也需支付必要的管理費用。
  那麼,拾得者能否向失主索要酬金?北京融開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曉輝認為,物權法並未確立拾得人的法定獲酬權。因此,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失主主動提出懸賞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按承諾支付給拾得者一定報酬,但拾得者除保管費用外,不得向失主索要其他費用。
  既然索要酬金於法無據,索要高價酬金就更難說得通。李曉輝說,即使在規定遺失物法定報酬請求權的國家,法定報酬也不能超過該物價值的一定百分比,因此除非權利人有超過手機價值的懸賞,否則拾得者無權要求對方支付高於手機價值的報酬。
  失主要求歸還而拾得者拒不歸還的行為,是否屬於不當得利?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認為,拾得者的行為不屬於不當得利,應以侵權認定。不當得利和侵權都是民法上債的產生類型,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不當得利是一方受損,一方受益,且受損一方並不知情。劉女士丟失手機的行為顯然不能以不當得利論處。拾得者對手機占有不具有正當性,但利用失主急於找回手機的心理,向其索要明顯高於手機價值的酬金,這個時候,行為的性質已經發生變化,偏離了誠信原則,定性為侵權責任對其行為的否定評價更準確些。
  李曉輝也持同樣觀點,拾得者拒不歸還行為本身是一種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對他人的財產權造成侵害,需要承擔民事上的侵權責任。
  劉俊海指出,鑒於目前這種情況,劉女士可以通過訴訟渠道,向法院起訴,由法院酌定合理金額,並判定拾得者返還手機。而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院院長林維認為,在追究拾得者民事責任的同時,對情節嚴重的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失主在第一時間可向公安機關報案。因為遺落在出租車內的手機,後來的乘客看到後應及時交給出租車司機保管,拾得者拿走又拒不歸還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同時,如果拾得者以手機里的隱私內容為要挾索要高於手機本身價值的酬金,使失主產生巨大恐懼心理的,還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罪。  (原標題:尋失物被索要高額“酬金”,法律如何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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